为优化纳税服务,合肥市国税局、合肥市地税局于2015年7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并于201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顺利开展了相关税费的委托代征工作。2016年1月1日,为配合总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合肥市国税局、合肥市地税局暂停了此项委托代征工作。近期,金税三期系统已实现了国税代征地方税费的相关功能。现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工作重启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地方税费范围、代征地方税费适用税费率、代征地方税费收入预算级次、退税的办理、咨询方式均保持不变;
二、征收票据发生变化
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时,由原先使用地税部门的征收票据改为使用国税部门的《完税证明》(表格式),加盖国税系统征税专用章。
三、重启实施时间
合肥市地税部门委托合肥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自2016年9月26日起正式重启。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