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分类
  电话:
0551-65307321(综合部)
0551-65887562(经营部)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红枫路交口香枫创意园B座1501室
邮编:230088
传真:0551-65307321
http://www.ahwankai.com
E-mail:ahhuiwankai@126.com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正文

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啦!

admin(2017/3/31 17:22:08)  来源:本站  浏览:2865

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啦!


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啦!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纳税信用评定看起来虽简单,但却不能小看,因为纳税信用等级可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哦!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的相关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什么时候?


安徽省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于2017年3月1日——3月31日开展,结果公布的时间尚未确定。


什么样的纳税人在参评范围之内?


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本期没有参评资格的企业范围:


(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2016年度无主营业务收入的;

(三)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记录,而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记录,而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议的情形。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主要有哪些?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全过程电子化评价。评价结果由系统自动根据评价指标计分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为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不包括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B级为得分70(含本数)-90分的,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但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C级为得分40(含本数)-70分的;D级为得分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的。


对于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