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张晓燕  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永坤  0551-62671310

省交通运输厅  占炜  0551-63651910

省水利厅  李光华   0551-62128234

省通信管理局  洪超  0551-65680782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遏制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思路,以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问题为突破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安徽建造品牌

二、工作内容和目标

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等手续。对一时难以判别的劳动关系,可先记录在案,待相关证明材料补充补齐后,再办理注销等手续,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3月底。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动员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组织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等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对本行业内重点问题、典型案件及上级部委转来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约谈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要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底)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注重“严”“实”,着眼“长”“常”,充分总结经验。要结合本辖区行业发展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依据本方案要求分别制定本行业工作方案,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依法从严查处。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个人、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挂证”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部门。

(四)坚持源头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分别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9年2月起实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本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见附表),于当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19年6月底前,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形成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总结,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上报。

(六)畅通举报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挂证”问题专项治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切实做到件件核实处理。充分发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要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