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按照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在4月1日之后随时给企业拉清单,一旦出现旧税率的发票,都要逐一核实分析原因。
是不是属于应该开具旧税率发票的行为,属于,OK,过!如果不属于,需要核实什么原因?
纳税人:合同就是这样签订的,我按合同开的,客户也要求必须按合同税率开,没有办法啊。
税务局:开票适用什么税率不是看合同,而是按纳税义务时间,你如果是4月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必须开具13%或者9%的发票,否则就是错误开票行为,需收回发票作废重开。
纳税人:那个,那个其实我是3月底给客户就发货了,只是当时月末没来得及开票,我4月开的,纳税义务应该是3月哈,我开旧税率没问题嘛。
税务局:纳税义务时间3月,3月你申报增值税涵盖这笔收入没有?做未开票收入申报没有?没有的话需要调整3月申报表,如果调整后申报表产生了新增增值税金,除了按规定缴纳外,对应部分还要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我的天啊,无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差了几天,就冒出滞纳金了。
以上对话虽然不是真实的,但是确实是对于开具旧税率发票的一种风险提示。
这种风险其实早在18年那次降税率过程中就有地方体现出来了。当然可能有些地方也没有这么严格,但是按照今年税总函〔2019〕81号的精神,这种风险纳税人还是应该提前应对,尽量避免4月1日后无正当理由的旧税率开票行为。
举例
甲公司和客户A于2019年2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一份,含税销售额116元,由于2019年3月底之前,甲公司备货尚未完成,货物也未发出。
直到2019年4月底才发货,同时甲向客户开具了税率是13%,含税价格是1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客户A收到该发票时候就提出退票,让A公司开具16%的发票,原因就是合同是16%的,你开13%的,我抵扣增值税了,成本相应上升了。
16%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0,进项税16。合计含税价格116.
13%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2.65,进项税13.35,合计含税价格116.
甲公司认为开票并没有问题,4月发货,按照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4月产生,按13%适用税率开票符合规定,如果按照16%开具才是错误的,税务局会处理,客户A也有抵扣风险,取得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得抵扣。
而客户A其实也知道这里面的道理,只是觉得自己吃亏了,无缘无故成本增加了,利润摊薄,要求同比调整价格,以原合同价格的换成不含税后再乘以新税率为新的含税价格。
也就是100+100*13%=113,新的合同价格为113,不含税成本还是100,相当于调税不调不含税价格。
当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上游和甲公司也是按照含税16%签订的合同,不调低价格,按13%开票给甲公司,那么实际上也就是变相的增加了甲的成本,变相的把减税好处都自己拿去了。甲面临下游调,上游不调带来的利润损失。
所以如果以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税率下调后,本身该降价就降价,但是增值税是一个链条,中间有一环出现不同步调整,都会出现利益的失衡,其实这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这个其实都已经脱离了税本身,而更多的是企业产品和实力的比拼。
也给目前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候又提了一次醒,要从业务源头来管控税务风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以不含税价格来签订合同,同时遇到税率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特别是为了我国还会涉及税率的调整,三档并两档,以不含税价格来和上下游签订合同应该是最好的方式,印花税还可以按不含税价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