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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综合部(2012/5/9 10:24:40)  来源:本站  浏览:7275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公示,并与我省水利建设行为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标准和发布办法,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统一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审核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记录和不良信息认定公告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采集、审核和报送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三)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受省水利厅的委托,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备案审查、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特点,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信用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具体承担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采集、记录和管理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知识培训教育;指导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和自律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实行备案制度。基本信息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以及在我省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在省水利厅进行信用档案备案,登记其信用信息并公告后,方可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评价公示制度。信用等级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能力以及在全省水利建设中的行为、信誉和绩效等情况,分为AAA、AA、A、BBB、CCC五个等级,由省水利厅定期组织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项目法人通过综合评价确定并公示。新取得水利行业资质或省外水利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已进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而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逐级上升;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将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信息实行认定公告制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成效显著,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经省水利厅认定后,予以记录并公告。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示制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或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等情形,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认定为A级B级不良行为信息,分别记录并公示12个月和6个月。

    第九条  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水利工程招标评分办法中,应含有信用等级、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分值,两次公开招标失败或其他情形免于招标的,项目法人不得自行选择有在公示期内A级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有在公示期内A或B级不良行为信息的,不受理该市场主体企业申报有关水利资质;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其资质原则上不予升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其他形式的奖励与惩处。

    第十条  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合法。市场主体未报送的信息,省水利厅据实予以认定、记录和公示。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将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息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