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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合部(2012/5/9 10:27:05)  来源:本站  浏览:9564
合建〔2011〕79号
     在肥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建筑业市场相适应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的动态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办法实施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劳务作业分包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企业以及未在本地备案的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制度和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进行有效管理,禁止“以包代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指导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机构,规范劳务作业分包行为,对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收集整理劳务作业人员的各类管理信息存档备查。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项目部实行农民工进场登记管理制度,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记录农民工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和培训教育情况、进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安排专人监督劳务企业登记造册,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作业分包实行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按照“谁总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能力进行担保,并出具履约承诺函。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管理实行“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每个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岗位,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劳资专管员”受公司委派,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管理的职责;
(二)按时检查、核实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劳务人员情况,收集、整理各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对农民工月度出勤记录进行公示;
(三)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用工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应同时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管理机构;
(四)指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
(五)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劳务用工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来承接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劳务作业分包业务,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再行发包。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以项目亏损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与非法包工负责人再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将农民工工资交由非法包工负责人和他人代领代发,由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个施工项目建立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要求配备:项目使用农民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项目使用劳务工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按“实名制”登记管理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进行管理。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劳资专管员”进行备案建档。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对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解,剔除辅助材料、中小型工具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劳务单价和农民工本人技能水平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经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每月底之前,劳务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包工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出具未经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确认的凭证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以监督,并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由此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用工单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教育培训负总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远程视频教学系统,对农民工进行进场安全施工知识、技术技能、农民工权益等教育培训,劳务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安排,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建设平安卡”管理制度,提高劳务用工管理水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充分利用“建设平安卡”管理系统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应优先聘用持有“建设平安卡”的劳务作业人员,对未持卡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领取“建设平安卡”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中区设立生活区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并联合工程所在地街道进行综合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 “代购券及饭卡”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各辖区内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等管理工作的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发出预警告知;定期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劳务用工矛盾频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将被列为市场监管重点,限制其经营活动范围,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