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分类
  电话:
0551-65307321(综合部)
0551-65887562(经营部)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红枫路交口香枫创意园B座1501室
邮编:230088
传真:0551-65307321
http://www.ahwankai.com
E-mail:ahhuiwankai@126.com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正文

2018需关注!18条新政和涉税事项

admin(2017/12/25 10:27:00)  来源:本站  浏览:2754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后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增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注意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后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增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注意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