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审函〔2020〕6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