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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新办法,10月1日实行!“最低价中标”,或将再见?

admin(2017/9/25 15:59:52)  来源:本站  浏览:3289

财政部2017711日印发了财政部令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8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相关解读: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十个投标人,九个投标人报价为6000万左右,另一个若是报价4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赚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和改善。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