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水招标办〔2012〕13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阶段保证金管理,强化监管和服务,经研究,对进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交易不予退还的投标阶段保证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阶段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二)招投标中实行信誉保证金制度的,若根据投标人的承诺,投标阶段投标人出现招标文件约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任何一种情形,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誉保证金暂不予退还。
二、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服务中心可按监管部门要求,投标阶段保证金暂不退还。待监管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服务中心根据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三、在招投标期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应书面告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视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同意。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招标办的意见告知招标人,待招标人告知投标人并明确指定账户后,服务中心即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用于项目建设,招标人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的项目,当投标人出现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服务中心直接上报招标办,经批准后对其其信誉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同时告知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应对行政处罚所涉事项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上报招标办,同时申请退还相应信誉保证金。招标办将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退还日期,服务中心在收到招标办正式处理意见后将信誉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