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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综合部(2012/11/9 10:12:12)  来源:合肥建设网  浏览:3409
 

合建建管(201222

各县(市)住建(建设、建管)局,各相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2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范围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我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资质申请材料初审前,均须按建市函〔20121133号文件规定开展(企业和个人)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我委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确认的业绩核查表,作为资质申请材料要件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依据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四、核查要求

1、勘察、设计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核查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核查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业绩核查时,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参加核查的人员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并应在业绩核查表中签字,对核查结果负责。

4、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核查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我委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联系人 :杨雨田(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电话:2619859;王磊(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2692765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