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3〕605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合同,规范从业行为,经研究,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成果作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并在安徽省水利信息网公示的在建水利项目(非施工企业原因停工的建设项目不参与评价),均纳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1、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自2013年开始,每半年评价一次,2014年将按季度进行评价。评价工作以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和中标企业为评价对象,评价中标企业在本评价期(指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期间,下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和设备到位、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参考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标准”)。
2、评价等级按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四个档次确定,对照“参考标准”,得分≥90分为“优秀”档次、80≤得分<90为“良好”档次、70≤得分<80为“一般”档次、得分<70为“较差”档次。项目法人组织评价时,可依据“参考标准”逐项评分确定档次,也可根据“参考标准”综合评定档次,对评价期内存在不良行为(以省水利厅公示为准)或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参考标准”七项指标中有一项评为“0”分情形的,应确定为“较差”档次,对评价期内被主管部门通报(以正式文件为准)、警示或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的企业,应确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
3、每期评价时,厅直管项目、市管项目中,“优秀”档次不超过该项目法人管理的参评合同标段数量的20%(项目法人管理的参评标段少于5个的,按5个计算;大于5个、少于10个的按10个计算,以此类推);县级管理项目,“优秀”档次不超过全县(区)组织实施的参评合同标段数量的20%(少于5个的,按5个计算;大于5个、少于10个的按10个计算,以此类推)。
三、评价程序
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按照“项目法人评价、主管部门审核、信用平台公示”的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1、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于评价期(2013年半年评价一次,2014年将按季度进行评价)终了2个工作日内,将应当评价的项目(标段)名称和承建施工企业名称,告知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
2、评价期终了7日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完成本县所有项目的合同履行评价工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德县、宿松县直接报省水利厅),省或市级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该评价期结束7日内完成合同评价工作,分别报省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评而没有评价的项目(标段),按“较差”档次确定。
3、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内的合同评价进行抽查复核,并于评价期终了15日内,完成全市汇总并报省水利厅。
4、各项目法人在上报评价结果前,应将被评为“优秀”档次的标段(项目)名称和对应承建施工企业予以公示,将被评为“较差”档次的标段(项目)名称告知该施工企业。
5、省水利厅组织对厅直管项目及市直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后汇总,评价成果将在省水利建设市场水利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按照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并公示企业信用分值和等级。
具体操作可使用省水利厅开发的专用软件。
四、工作要求
施工合同履行评价是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各项目法人要客观公正地做好评价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法人的评价成果认真审核汇总,发现项目法人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评价成果不合理的,可以责成重新评价复核。
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和厅直有关单位,于5月27日前将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传真厅基本建设处。
联系人:储涛,电话:0551-62128041(传真)
电子邮箱:jjc@ahsl.gov.cn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参考标准(试行)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管理人员
到位(10分)
|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扣10分;其他“五大员”如终检工程师、财务管理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每人每次扣1分。
|
机械设备
到位(10分)
|
因主要机械及设备不到位影响工期或质量的,视影响程度扣0~10分。
|
工程进度
管理(15分)
|
进度管理:各项进度计划手续齐全、管理到位,得5分;否则,酌情扣至0分。
实际进度:达到要求,计10分。因施工企业管理原因,每延误工期时间的5%,扣2分,因施工企业原因,阶段目标和总体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扣10分。
|
工程质量
管理(20分)
|
质量管理体系(5分):每1项不满足分别扣2分,最低分0分。1、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2、配备质量管理人员;3、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
工程质量行为(9分):以下每项不满足分别扣1.5分,满分9分,最低0分。1、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2、原材料、中间产品、建筑构配件等按规定检验及报验;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4、工序及单元质量检验和报验,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符合要求;5、试验仪器及设备按规定和合同到位,满足施工要求;6、制定试验计划并落实,确定施工参数的工艺试验按规范执行,满足施工要求。
质量管理效果(6分):以下每1项1.5分,满分6分,最低分0分。
1、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情况;2、历次质量检查和抽检情况;3、外观质量情况;4、过程及竣工检测等各类检测。视上述结果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情况打分。
|
施工技术
管理(15分)
|
1、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方案齐全并具有针对性;2、及时履行各类报验手续;3、施工记录完整;4、对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回复完整;5、工程签证齐全、签字手续完备;6、归档资料及时、真实、规范、完整。
以上每单项中,违反规定,每单项酌情扣1~3分。如上述有单项缺失,施工技术管理情况得0分。满分15分,最低分0分。
|
劳务分包管理及民工工资拖欠情况(10分)
|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得10分。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未与民工签订合法劳务合同的每次扣3分。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民工向项目法人单位讨要拖欠工资的每次扣3分,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的直接计0分,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得0分。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20分)
|
1、文明工地建设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协作情况;
3、是否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制定了安全保证制度,配备了持证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安全专项方案有针对性;
5、施工企业是否按投标承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各项措施。
最低分0分,满分20分。上述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4分。出现安全事故的得0分。
|
注:上述七个方面指标中有一项评为“0”分的,应确定为“较差”档次。